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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概念区分】
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472条)。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479条)。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473条)。
【举例】
本店有大量手提包出售,价格实惠,欢迎前来选购。 【要约邀请】
顾客A来到店里,问老板:“这个黑色手提包150元卖不卖?”【要约】
老板回答:“180元”。 【新要约】
顾客A:“那好吧,我买下了”。【承诺】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及风险防范方法
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2)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4)要约的撤销或撤回;
5)要约的时效性;
6)承诺的有效问题;
7)承诺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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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B公司向A公司供应砂石,A公司将B公司供应的砂石搅拌成水泥后出售给C建筑公司。2012年1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B公司运至C建筑公司工地沙石款360,000元,注:下次付款等C建筑公司全额支付水泥款后一次付完。欠款人A公司,2019年1月20日。”后因A公司一直声称某建筑公司未全额支付水泥款,拒绝向B公司付款,B公司为索要货款将A公司诉至法院。
【思考】· 付款条件已成就,A公司应立即支付货款
· 付款条件未成就,A公司应在建筑公司结清水泥款后付款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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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自然人签约应当注意的问题
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 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公民。
· 限制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 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约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该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成立并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而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注意某些特殊合同对签约主体的特殊资质要求;
3)法人的分支机构及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情况;
4)法人内设机构、职能部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案例】业务员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有效吗?
2018年6月底,A贸易公司业务员陈某到B化工公司签订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采购某化工原料,单价2000元/吨,数量500吨,价值100万元,采用款到发货结算方式,供货时间安排2018年7月——8月之间。B公司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A公司陈某在合同上签字,双方各执二份,陈某答应回公司盖章后寄回一份,但一直没有盖章寄回。2018年7月15日,B公司要求提货,因该原料已涨至3000元/吨,A公司以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未授权该业务员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供货。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防范建议】
1.注意审查对方的身份,资格、实力、经营范围和过往业绩,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具体方法是审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注意审查签订合同人员有无资格、有无授权,是否法定代表人等。
3.在盖章时要严格区分公章、合同专用章、部门章、项目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章 ,做到专章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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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的形式很多,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民法典》第469条)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案例】用传真方式所签的合同成立吗?
2019年7月,广东佛山市一家服装出口企业(简称甲)向江苏某服装厂(简称乙)订购一批女式服装,价值500万元,销往欧洲。合同预定交货期为2019年10月30日,逾期交货支付合同标的额20%违约金。合同订立采用甲拟好合同文本并加盖合同章后传至乙方。乙方在传真件上盖章回传甲方。由于乙方未按期交货,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案例思考】· 成立,因为传真件可视为数据文件的原件,合同成立。
· 不成立,因为只有原件有效,传真件无法确认。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启示】贵司是如何订立“传真件合同书”的?
【防范建议】
1. 尽量不要使用传真合同书,特别是次进行业务往来的客户。如果确实要使用,一是要在合同中注明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对方事后立即对传真件予以确认或将原件合同书寄回。
2. 实践中使用邮件、传真等各种形式的情况很多,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很难确认,而法庭上往往要求核实原件。建议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首先签署基础合同,对采购内容、履行期限、检验、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事项先约定好,以后只要以传真、电邮形式发订单确定型号、数量就可以了。这样会避免潜在的争议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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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70条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师建议】
1.对交易安排进行充分详细的阐述;
2.语言要,减少未来可能的多重解释;
3.有些不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属于背景介绍的或者实际上是要对方保证或承诺的一些内容,可以巧妙的通过“鉴于”条款设置;
4.对一些词语、定义容易产生歧义的,可以单独通过“定义”条款进行解释和澄清;
5.加上“通知”条款,明确合同履行中备忘、通知等书面文件的接收人、地址、联系方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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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合同的主体要前后一致;
2)合同涂改要盖章确认;
3)合同附件要盖章;
4)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5)合同应保留三份以上;
6)合同中不留空格。